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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

引用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可以由检察院抗诉提起,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起.作为补救和非正常程序,再审程序能够纠正案件中的错误.但这一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不足,有必要予以重构.本文以再审制度价值目标的探究为逻辑起点,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次数等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做出理论评析,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有关再审制度重构的合理方案.

民事再审制度、价值目标、再审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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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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