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只有被保险人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受益人、变更权人、变更行为、对抗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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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吉林大学社会人文科学基金项目2003XX013;司法部专项项目:论商法诚实信用原则02SFB3009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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