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SPV设立的法律思考
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采用信托和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来担当SPV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必须对SPV豁免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对实体公司的许多要求,其中包括最低资本注册要求、证券发行、财务制度、税收豁免等问题;为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SPV的投资主体应该由发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来担当;而对于整个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控制最好是用特别法来规范,不宜因此而对现有法律进行大规模地修改来达到目的.
资产证券化、SPV、信托设立、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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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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