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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合理性

引用
公诉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诉讼的请求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和诉权结合的权力形态,一方面要求从公益原则出发扩大公诉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以发挥非刑罚化矫正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必须使公诉权接受司法审查,以达到保障人权之功效.由于我国公诉审查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因此,从总体上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建立中间程序,发挥中间程序的多重价值功能,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

公诉权、公诉审查、中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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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诉讼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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