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EPA的性质、效力及其争议解决模式
自由贸易区是一种仅在区内成员之间实行自由贸易,而对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贸易无任何约束的松散型的区域经济组织.在"一国两制"框架内制定的CEPA,其性质为一个主权国家内统辖不同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之间达成的自由贸易协议,但仍然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由于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同为WTO成员,CEPA的制定与实施因而应受到WTO规则的制约.有关CEPA的实施和解释的争议应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框架内通过双边协商机制解决的模式选择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且在权衡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利弊的基础上作出的,如果另设其他机制,则与中国的最大利益相悖.
CEPA、WTO、自由贸易协议、争议解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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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0(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国家主权理论与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实践研究96JAQ820023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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