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与政府角色定位
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分立是异常清晰的,国家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政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促成者.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首要的是须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所确认并建立现实可行的维护机制.而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机制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国家的民主商议立法机制下制定经济法.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形成的第一步就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而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政府与国家的分立尤显重要,因为经济法是由建立在民主代议制基础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国家法律,其规范的内容是政府介入经济的行为,在"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如何约束政府行为构建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博弈的均衡状态是经济法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整体利益、政府与国家、利益博弈、均衡状态
18
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