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
人们对信赖保护的认识已经提到了一定的高度,将信赖保护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之中已基本上形成共识.但信赖保护究竟是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立法还是作法律原则的立法,甚至能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信赖保护仅仅是实体性保护,还是包括程序性保护?在构成要件上,是否需要与公共利益相权衡?在保护请求权上是否需要设定时效?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引起足够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以让信赖保护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信赖保护、行政程序立法、公共利益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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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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