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犯罪论体系思维模式探究
任何犯罪论体系的建构都需要一定的思维模式作为其支撑点.目前,德日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应以目的合理性为基础建构犯罪论体系,并对范畴论体系提出了批判.然而,作为目的合理性的实现途径是建构形式合理化的犯罪论体系还是实质合理化的犯罪论体系,见解并不一致,论争仍在继续.从当前德日通说体系各要素的功能和运作方式来看,形式合理化和实质合理化在体系中都有所体现.而在该体系中,行为概念并不是体系的要素而是体系运作的逻辑起点.
犯罪论体系、思维模式、范畴论体系、目的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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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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