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抵押关系内在平衡之制度设计
任何良好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必须寻求其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传统民法理论着重于对抵押权效能的分析,即对抵押权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抵押人的利益则重视不足.厚抵押权人而薄抵押人的抵押权制度在这方面并非一个完善的制度设计,它在缺乏对抵押人保护的同时也损害了担保制度的发展.抵押权制度应通过兼顾抵押人的利益保护而使其内在法律关系得到完善.赋予抵押人在主合同变更时以抗辩权,以及对担保债权人课以一定的法律义务是实现抵押关系内在平衡的最佳途径.
主合同、抵押权、抵押合同、担保债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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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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