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过程的利益表达、意见沟通和整合
行政法律规则需要通过沟通程序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和主体性(可接受性).通过社会学视角和手法,可以揭示行政立法的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它们如何表达不同利益、吸纳不同意见的.在多元利益冲突的后计划时代背景下,政府必须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调整和协调不同利益,既要坚持中立原则又要坚持主动原则.
行政立法、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利益、后计划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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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规划项目:地方立法实证研究03BFX003;负责人崔卓兰教授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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