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
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对其获得的量刑减让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在英美等国,有罪答辩是量刑减让的正当依据,但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官对被告人施以的量刑减让以及减让的程度,还需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等其他因素.同时,量刑减让制度对于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又存在反作用.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来自于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传递的量刑减让的信息,在英美等国,法官对量刑减让信息的披露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坦白属于被控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具有实体意义,不同于有罪答辩,故坦白从宽政策不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我国简易程序中对有罪答辩的量刑减让则具有正当性,但减让的实施较英美等国有较大的限制.
有罪答辩、量刑减让、坦白、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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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2(诉讼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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