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
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买卖契约,在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外,尚有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人参加.在当时,证人是必具的,一般有多个;保人则较少见,且所保内容有限.卖方的所有权问题是关注的焦点,故契约中往往要提到"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因而卖方在契约中必须有所有权不存在瑕疵的声明或公示(买方的声明则是从另一个角度的强调),并要作出所有权瑕疵担保.这些问题是当时买卖契约的实质性内容,对认识蒙元时代吐鲁番地区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吐鲁番、买卖契约、保人、证人、所有权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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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2(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01JAZJD82000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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