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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

引用
@@ 异议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关就事实上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的异议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制度,为普鲁士法所创立,后被德国、日本等国民事立法所采纳,成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物权制度、民事立法、登记权利、登记机关、权利人、普鲁士、日本、德国

D9 ;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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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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