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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论

引用
@@社会关系不具有人格的形式,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也就自然具有非人格化。法律并不是消极的存在,因为社会群体对何为正误持有的某些见解,甚至背道而驰;同时立法者将社会托付给构成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从这一层面来讲“社会的法律是一个积极的义务负担”。

法律、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非人格化、调整对象、立法者、群体、构成

D9(法律)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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