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本论
@@社会关系不具有人格的形式,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也就自然具有非人格化。法律并不是消极的存在,因为社会群体对何为正误持有的某些见解,甚至背道而驰;同时立法者将社会托付给构成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从这一层面来讲“社会的法律是一个积极的义务负担”。
法律、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非人格化、调整对象、立法者、群体、构成
D9(法律)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4-17
法律、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非人格化、调整对象、立法者、群体、构成
D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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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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