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即时强制的法律保障
@@ 即时强制是行政法上一类比较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最早是在本世纪初由德国学者佛莱纳首先提出并使用,后来逐渐为学者广泛接受.现代社会各国政府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经常性地遭遇一些紧急事态.①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就应当采取不同于常态下的执法手段,应被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即时强制正是这样一种手段.可以这样讲,今天即时强制已经成为各国行政执法手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勿庸置疑的是,各国在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即时强制权的设置、行使程序及法律保障等方面.由于即时强制可能给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带来较大的损害,所以如何规范即时强制的行使,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即时强制、行政执法、执法手段、相对方、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学者、行政机关、行使程序、现代社会、合法权益、法律保障、行政法、强制权、类事件、经常性、政府、维护、损害、设置
D91;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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