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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装掩护走私行为" 定性与量刑的思考--兼议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

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罪名立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走私罪这一节中,确定了10个独立罪名.尽管其未将刑法157条第1款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确立为一独立罪名,但对其如何理解及其与本条第2款的界限,学界论争各持一端.本文试图在梳理既有观点的基础上,对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定罪量刑略陈管见.

武装掩护走私、走私行为、定罪量刑、暴力、方法、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共和国、学界论争、刑法、从重处罚、走私罪、梳理、立法、界限、基础

DF6;D64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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