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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点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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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简称"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罪在国内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本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本文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部分、本罪、国家工作人员、责令说明、有期徒刑、刑法、客观方面、合法收入、构成要件、共同犯罪、非法所得、差额巨大、法学界、自首、追缴、拘役、焦点、国内

D92;DF6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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