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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多维探讨

引用
@@ 一、比较广告概述 广告,作为经营者宣传自己的产品,争取消费者的重要手段,在现代商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比较广告(Comparative Advertising),从广告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将自我品牌同其他竞争品牌的比较,能突出自我品牌的USP(独特的销售主张),使受众接受该品牌比对比品牌更优越、更适合目标消费者的主张①,已成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营销利器.然而,正是由于其具有攻击性或攀附性的特点,容易对比较对象造成损害,容易误导消费者.近年,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广告纠纷和商业诋毁纠纷属于比较广告纠纷,如"娃哈哈"与"农夫山泉"的纯净水之争,"森林王"地板和"巨能钙"广告引起的诉讼,等等.

比较广告、法律规制、品牌、目标消费者、纠纷、经营者、受众接受、市场竞争、商业诋毁、比较对象、娃哈哈、巨能钙、攻击性、纯净水、营销、宣传、销售、损害、诉讼、山泉

F27;F76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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