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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理探求--兼评网络传输权设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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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著作权受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及法理含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播放、发行等权利.尽管该法条在这里没有明确指明在网络上作品的使用方式,但由于该法条在使用权内容的表述上采用了未穷尽枚举表述的立法技术,故而,我们可以认为该法条所讲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包括了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权利.正如,目前我们已达成共识的对诸如盗版光盘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样,上述法条也没有明确的表述.此外,其他部门法律,如<合同法>第11条,已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可见,把网络媒体中的著作权问题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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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H3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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