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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评价的实践形态及形态特征

引用
@@ 法律评价活动作为社会主体把握法律的意义和规律的认识活动,其在实践中的展开也即是法律评价的实践形态,因社会主体评价目的的差异和所选择的评价标准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特征.根据评价主体的特点及其评价活动的实践式样的差异,可以把法律评价的实践形态区分为①社会个体的法律议论与法律态度、社会群体的法律舆论、理性化的法学思潮或法律理论以及权威机构对法律的测评4种.这4种实践形态虽然在本质上都属于法律评价,但其评价目的、评价结构以及评价机理却有较大的差异,以下笔者分别对它们各自的特征及机理进行考查和分析.

法律评价、实践形态、社会主体、评价活动、评价目、特征、认识活动、权威机构、评价主体、评价结构、评价标准、机理、法学思潮、法律议论、法律态度、法律理论、理性化、舆论、选择、式样

B02;D90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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