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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引用
@@ 根据大多教科书的通说,合同生效除了应当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3个基本条件之外,法定形式亦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所谓法定形式①,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所做的特别规定,如书面形式、公证、批准、登记、鉴证等形式.从合同自由的立场考虑,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合同显然是缔约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公证、鉴证等形式,那是他们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属于合意范畴,应归合同成立规则调整.②但除了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能够决定的之外,还有一些合同形式是国家意志强加的.如批准、登记.这些形式在当事人合意之外,由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直接提出要求,属于国家意志范畴.如何确认它们的性质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法律界颇有争议,有必要讨论澄清.

法定形式、合同形式、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生效、国家意志、法律法规、合同效力的影响、主体适格、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书面形式、人的自由、合同自由、合同成立、公证、公共利益、范畴、登记、教科书

D92;DF4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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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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