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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反思

引用
@@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破坏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1997年修订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在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设了金融诈骗罪一节作了明确规定.但在金融诈骗一节存在一个模糊性的问题,即在金融诈骗罪一节规定的8个具体罪名,只有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其余罪名均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6种犯罪,是否应无例外的都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的要件,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仅就票据诈骗罪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分析,以供探讨.

票据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市场经济秩序、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罪名、有价证券、社会主义、经济犯罪、金融秩序、金融凭证、构成要件、保险诈骗、刑法典、信用证、信用卡、模糊性、修订

D92;DF6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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