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 有限责任公司是产生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但却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有资合公司的性质,这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出资时,不得退还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另一方面,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又使得股东的出资转让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那么自由,因而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都无一例外地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本文拟结合其他国家(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相关法律问题、公司法、限制性规定、其他国家、机构设置、股份转让、公司资本、公司形式、公司本质、人合性、拟结合、组织、自由、信任、基础、地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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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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