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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引用
@@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础之一.①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不仅已成为国际航运界的惯例,也为各国立法所确认.日本<商法典>第776条规定载货证券准用584条关于提货单的规定,"填发提货单后,非依提货单兑换,不得请求交付运输品."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案件常有发生,外经贸部在2001年还专门就规避无单放货风险问题发出通知.因而厘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性质与法律责任,对统一认识,增强承运人的责任意识,保护善意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无实践意义.

承运人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货物、提货单、国际贸易体制、无正本提单放货、指示交付、责任意识、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风险问题、法律责任、外经贸、商法典、记名人、航运界、海商法、制度、证券、增强

D92;D99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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