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 民法理论关于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一般担保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全体债权人担保债的履行,故民法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措施称为债权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及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对我国债权保全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我国现行债权保全制度.
债权保全制度、一般担保、责任财产、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人民共和国、债的担保、民法理论、保证债权、合同法、担保债、撤销权、措施
D92;DF5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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