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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来的法律问题

引用
@@ 1995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7月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再次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们知道法规范的是人们的客观行为,不规范人们的主观思想,也没有办法规范.对于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从认定.从更深层的原因来讲,人们的思想是绝对自由的,只有人们的行为才应受到限制.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应作为一条法律规范而存在,或者说不应作为一条法律规范单独存在.但作为一项政策是没有什么疑问的.

营利、教育机构、法律规范、人民共和国、主观思想、客观行为、绝对自由、办学条例、举办者、教育法、组织、政策、学校

D02;I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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