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越权原则及其改革
@@ 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越权行为原则(Ultra Vires).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该原则对防范欺诈行为、稳定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司越权原则、法人组织、经营范围、章程、行为原则、欺诈行为、经营活动、经济发展、营利性、公司法、秩序、市场、律赋、交易、基础
DF4;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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