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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

引用
@@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由原有的37条增加到51条.其增设的内容涉及面颇广,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认定,现行婚姻法既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无效,也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在<婚姻法>第8条中规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言下之意便是可通过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后补办,而使得原本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变为合法有效.

现行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形式要件、效力认定、人民共和国、结婚登记、登记手续、可撤销、会议

D92;DF5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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