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软件的版权保护与TRIPS协议接轨中的几个问题
@@ 2001年11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WTO的一项重要条约,TRIPS协议也随之将在我国全面实施.如今,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侵权在我国也日益猖獗.然而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不够,与TRIPS协议要求也有很大差距.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TRIPS协议中的某些权利和原则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和侵犯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二是某些权利的保护方式与TRIPS不一致,例如计算机软件的类属;三是在对他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存在超国民待遇.本文针对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几点建议.
算机软件、版权保护、计算机、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软件著作权、超国民待遇、著作权法、损害赔偿、软件侵权、软件技术、权利、归责原则、法律、保护条例、保护方式、出租权、保护力、条约、侵犯
TP3;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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