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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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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数据库保护及其对著作权法的挑战 数据库是"开发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关键因素,是促进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工具".①法律上的数据库含义,欧盟指令、美国HR3531法案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用了基本相同的语言来表述.<欧盟数据库指令>第1条第2款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美国法律把数据库定义为经系统或有序安排的、以现有的或将来开发的任何形式或介质体现出来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汇集或汇编.WIPO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关于数据库的定义与欧盟数据库指令除了个别用语的差异,几乎完全一致.

独创性、数据库指令、知识产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信息基础设施、欧盟指令、作品、著作权法、系统、文化发展、美国、开发、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合、关键因素、法律、草案、材料、介质体

DF5;D9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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