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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之再述评--兼与宁敏、宋连斌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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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概述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发展起来的,早在1955年,联邦德国高等法院就裁决认定,仲裁员对作为其权限基础的仲裁协议的范围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虽然这一裁定受到广泛的批评②.但仅在6年以后,<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就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并有所扩充,即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继续进行仲裁,就其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并审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或决定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仲裁员、欧洲、联邦德国、高等法院、法律效力、权限、权力、批评、扩充、基础、合同、公约、大陆、裁决、裁定

DF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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