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谈我国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问题

引用
@@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①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一为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抗辩权制度、难为对待给付、财产状况、当事人、德国、担保

D92;F83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4-5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002,(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