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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处置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上的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各项权利相互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担保物权的竞合,特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各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发生冲突.例如,甲将手表抵押于乙,而后又将其出质于丙,乙与丙谁先受偿?至于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数个相同种的物的担保,如<担保法>第54条同一物上之数个抵押权行使的先后顺序一般依抵押权设立的顺序解决之规定,属于同一担保物权的位次或次序问题,因而不发生哪种担保物权应优先的问题,也不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的问题.另外,考虑到优先权是国家出于保护特定债权的债权人,甚至是谋求特定产业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而特设的,其设立、内容、担保种类尤其是与其它担保物权竞合时受偿顺序都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如<海商法>第25条第1款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故而笔者不将其列为本文的探讨的内容.

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合、船舶优先权、法律事实、抵押权、种类、债权人、先后顺序、物的担保、特别规定、受偿顺序、权利、冲突、财产、海商法、担保法、效力、手表、交易、国家

D92;D9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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