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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董事义务与目标公司反收购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规制,从立法上看,按照我国学者通说,有英美两种模式①.英国将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交由股东会行使,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采取实质性的防御措施.美国则通过判例法从董事义务中派生出"经营判断准则",认为目标公司中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属于"经营判断"范畴,只要有充分地理由就可以免责,从而使董事在反收购中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权.目标公司董事能否自主采取反收购措施,关键要看其是否拥有此项权力.而在英美公司法中对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仅作了较为概括的规定.

英美公司法、董事义务、目标、反收购、防御措施、权力、股东会、董事会、自主权、收购行为、判断准则、两种模式、经营、公司董事、判例法、英国、学者、免责、美国、立法

D99;F2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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