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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

引用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然而,对于何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混乱,笔者拟对此问题作出探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组织、行政案件、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法律规定、实践、侵犯、概念

DF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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