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人能力限制的思考
@@ 一、引言
早在古代罗马法中,虽无法人的概念,但是法人的雏形已初露端倪.罗马法可以说是一个人性张扬的时代,从其立法体例上便可以看出,开篇即为"人"法.但是,"罗马人从来都没有建立起关于法人的连贯理论.在现代法律工作者看来,‘人'这个词是指任何能够行使及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①<德国民法典>立法首创使用"法人"(juristischePerson)概念,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②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同样,作为私法上的主体,法人亦具有行为能力,并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权利能力、罗马法、权利和义务、法律工作者、行为能力、人性张扬、民事主体、民事活动、民法典、连贯理论、立法体例、概念、自然人、罗马人、团体、时代、古代、德国
D92;D9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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