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有制度下的地役权问题探讨
@@ "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①地役权作为一项古老的他物权制度,在土地的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由于受到当时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对地役权制度未做出规定.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我国<物权法>正在起草,<民法典>的制定也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在这重要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一番探讨,在实行土地公有制度的中国大陆,地役权制度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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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0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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