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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思考

引用
@@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概述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于19世纪初指出的,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而实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交付是一种真正原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但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①同时,萨维尼为进一步确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提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强调物权契约在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上必须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不受其有效性的影响,从而将物权行为抽象出来.究其理论的内涵,主要包括三部分:

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契约、所有权移转、意思表示、物权行为理论、萨维尼、原因行为、事实行为、买卖契约、法律效力、法律效果、相分离、法学家、独立性、当事人、特征、内涵、概念、德国

DF5;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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