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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及其价值

引用
@@ 一、自首的由来与演进 中国历史上自首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周.周初康叔受封时,周公代表成王作<康诰>,告诫他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条件:"人有小罪,非眚(不是由于过失),乃唯终(一惯)……,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偶犯),乃唯眚灾,……时乃不可杀.①按宋朝蔡沈的解释是:"既自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可见,早在西周,自首已被视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自首制度、主观条件、西周、定罪量刑、可追溯、中国、宋朝、历史、解释、过失、犯罪

D92;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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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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