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引用
@@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强调的是公权力对市场的引导和干预,反映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就是过分注重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刑事制裁,而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则存在诸多缺漏,①忽视了对受害者给予民事赔偿救济.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从美国的经验看,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证券法,其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政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督,二是明确授权投资人可以对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进行起诉及要求赔偿损失.②因此,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让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有助于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从而维持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法律、中小投资者、证券市场、责任制度、受害者、民事、政府主导型、自我发展、自上而下、证券交易、刑事制裁、违法违规、监督体系、市场经济、赔偿损失、赔偿救济、委员会、投资人

F83;F2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7-4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001,(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