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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被告答辩行为之性质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由此可见,答辩是被告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的重要诉讼行为.就该行为的性质而言,我国传统观点视之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1]其行使的主要功能在于反驳原告之诉讼主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而体现法律之公平思想.但"权利说"近几年受到了质疑.针对实践中有被告不如期答辩而伺开庭阶段进行"诉讼突袭"现象所带来的庭审负担加重、庭审效率降低等弊端,有学者提出答辩行为"义务说"的观点[2].笔者认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均有其合理成份,但又都不免失之偏颇.试介绍分析之:

民事诉讼法、被告答辩、诉讼行为、人民共和国、准备阶段、效率降低、庭审、诉讼突袭、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介绍分析、合理成份、合法权益、公平思想、负担加重、传统观点、义务说、权利说、起诉状、答辩状

DF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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