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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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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物出资即非现金出资,是股东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出资方式的一种,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实践中出资标的物的过高评价等不正当行为屡屡发生,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货币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各国公司法对现物出资均作了不同的限制,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其中尤以德国公司法的制度规制较为严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现物出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和简单,不足以防范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下将从四个方面对中德两国公司法关于现物出资的规定作一比较,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中德两国、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非现金出资、资本充实、制度规制、正当行为、相关立法、实践、价值评估、出资义务、出资方式、债权人、出资人、标的物、损害、评价、面具、货币

F2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1-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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