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法律部门划分之我见
@@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所包容的部分,其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不同的.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不符合行政法的概念,也不符合按照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除了以次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方法可以对行政诉讼法划分到诉讼法法律部门做出一些解释之外,在逻辑上存在着似是而非、令人迷惑的地方.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法律体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法律部门、调整方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的关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标准、民法、逻辑、解释
D90;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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