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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部开发中的立法

引用
@@ 一、西部开发立法先行的必要性 20世纪60年代,美国也加强了对开发地区及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在以往的<鼓励西部植树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地区再开发法>、<加速公共工程法>、<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日本为了促进地区开发,也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孤岛振兴法>、<山村振兴法>等.英国在地区开发中也制定过<工业配置法>、<产业开发法>等.使其开发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和推动其开发国策的有力贯彻,并都取了显著效果和效益.

西部开发、公共工程、地区开发、振兴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律法规、可持续发展、立法先行、开发政策、开发地区、经济开发、产业开发、制度化、再开发、土地法、配置法、工程法、法律化、植树、英国

F49;F06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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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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