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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实施中的风险、成因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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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国企高负债和盘活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专门对口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把债转股作为其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还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自行进行转股.1999年7月5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债转股的运作和实施进行指导和规范.

债转股、化解金融风险、成因、处置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银行不良资产、国家开发银行、债权转股权、条例、若干问题、人民银行、其他国家、经贸委、国务院、高负债、中国、政府、收购、盘活

F83;F8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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