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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引用
@@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民法通则、消除影响、现行法律、停止侵害、司法解释、人身权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公民个人、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侵犯、保护

D92;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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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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