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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案件行使监督的思考

引用
@@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在我国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陕甘宁边区创立,作为当时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提出了法院调解的三个原则,即: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民事调解、审理民事案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院调解、新民主主义、权利和义务、政策法令、民事诉讼、审判组织、三个原则、人民法院、结案方式、革命时期、风俗习惯、调解方式、当事人、政府、照顾、协议、协商

D9 ;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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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1/D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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