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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伪证行为探析

引用
@@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该条第2款还进一步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所以对各种证据材料要审查核实,是因为它们有真有假,如果不辨明真伪而一律加以采纳,就难免出现错误,招致冤假错案,这便与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而随着举证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深入推广,一些当事人出于一己之私,在诉讼活动中蓄意制造伪证,歪曲或掩盖案件真实情况,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手段让证人出具伪证;有的证人因受到他人贿买或者其他原因,极力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从而使得伪证现象在民事诉讼中广为所见,屡禁不止,严重妨害了民事司法的公正性、效率性、效益性.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地甄别和排除伪证,不仅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学界应深入研讨和司法界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举证责任制度、当事人、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冤假错案、诉讼活动、视听资料、民事司法、屡禁不止、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价值目标、查证属实、效益性、效率性、司法界、公正性、法学界

D92;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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