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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引用
@@ 遗失物拾得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规定了遗失人对遗失物享有对所有权以及对不返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提起诉讼权利的法律制度.随后的日耳曼法依据"以手护手"的原则确定遗失人对遗失物有相对的所有权,即拾得人可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享有拾得物.近代欧美国家大多沿袭日耳曼法,依据各国国情创建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我国早在明律中就有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较为完善的规定.今天,遗失物拾得制度更为很多国家所重视,规定亦更详尽.如1958年修订的<日本遗失物法>,对拾得物的处置和保管,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无受领人物件的归属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的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立完善的遗失物拾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失主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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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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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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