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问题探析
@@ 以往,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即时结清的合同除外)、<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上述三部合同法以下简称旧<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合同形式的书面要求.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司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作了修改,并与<公约>的规定相趋同.我国是<公约>的成员国,1981年9月30日签署该<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条款作了保留.因此,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越来越凸现出来.为此,本文将对我国国际货物买实合同形式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公约、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对外贸易量、书面要求、适用问题、成员国、条款、司法、趋同、签署、进程、法律
D92;F74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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